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通知(2018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通知(2018年)

各、各位同学:

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235号)、《东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175号)文件要求,依据《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校研生[2018]30号)要求,为做好本年度建筑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定建筑学院2018级研究生第一学年、2017级研究生第二学年、2016级研究生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办法,并通知如下:

一、总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旨在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本办法适用2015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建筑学院研究生。强军计划、少民计划研究生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1)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学业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万元/人·学年,二等奖0.8万元/人·学年,三等奖0.6万元/人·学年,四等奖0.4万元/人·学年。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第一年入学享受的新生奖学金与学费等额。

硕士研究生第二年学业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2万元/人·学年,二等奖1.0万元/人·学年,三等奖0.8万元/人·学年,四等奖0.6万元/人·学年。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第二年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8万元/人·学年,二等奖1.4万元/人·学年,三等奖1.0万元/人·学年。

硕士研究生第三年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0.8万元/人·学年,专业学位研究生1.0万元/人·学年。

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第三年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8万元/人·学年,二等奖1.4万元/人·学年,三等奖1.0万元/人·学年。

三、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1)参评对象

2016年、2017年、2018年秋季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强军计划研究生、少民计划研究生以及新疆师资计划(援疆计划)博士研究生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2017年春季入学、符合参评条件且尚未参评第二学年学业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

2016年春季入学、符合参评条件且尚未参评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博士研究生。

(2)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完成研究生学籍注册工作,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6、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

1、未完成学籍注册者;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学术行为不端者;

4、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4)奖学金评定参照标准:

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含初试、复试成绩)和入学前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当年入学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以及公开招考中成绩名列前茅的研究生获得二等或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学年、第三学年的博士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进行综合评定。

四、评审程序:

1.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按各院系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内容:论文的封面、目录和正文全文,获奖证书等),于10月11号17:00之前以班级为单位,按照学号顺序,送交至到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辅导员处(中大院110室),各班班长汇总学业奖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二),于10月11日17:00前发送到seuarchxb@163.com。原件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各栏目按要求填写,其中审核与推荐意见由研究生本人的指导教师负责填写(除签字外,均为电子打印版,推荐意见栏手写并签字)。

2.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初评获奖名单,并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并予以答复。

3. 公示期满后,学院上报2018-2019学年学业奖学金结果给研究生院审定。

4.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五、附则

(1)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流程。研究生本人若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2)本办法由建筑学院负责解释,与学校规定有冲突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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